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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友会城市与环境学院分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5-02-27

北京大学校友会城市与环境学院分会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大学校友会城市与环境学院分会制

(2024年11月)

北京大学校友会城市与环境学院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校友会城市与环境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学院与社会、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为学院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于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00号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构建校友网络,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服务和支持校友发展,并为国家建设、社会进步、学院发展做贡献;

(三)凝聚校友力量,为学校及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支持;

(四)支持、组织和服务各类校友活动;

(五)开展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曾在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含北京大学地质地理系、地理系、城市与环境学系、环境学院、分校等单位)学习过并且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以及工作过的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校友的身份;

(二)拥护《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三)承认本会的管理办法;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但对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或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申请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针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核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职责按照《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荐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会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推荐,拟任人选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可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拟任人选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广泛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资深校友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服务事业,热心学院发展建设;

(三)在校友中或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其他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城市与环境学院业务支出;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提前征得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核同意,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北京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11月3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