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团委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6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做好城市与环境学院的推优工作,结合我院党团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经院党委批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积极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对于为中国共产党输送优秀分子、提高团组织工作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推优入党工作需根据院党委的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团内开展推优入党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原则,恪守标准,保证质量,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共青团推优工作在院团委书记班子的领导下,由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共青团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委员会及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所有团支部。
第二章 推优入党对象资格要求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未满28周岁的我院在册共青团员,已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入党动机端正并已经主动或准备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可列为推优入党对象。
第六条 推优入党对象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标准,思想道德高尚,政治作风过硬。
第七条 推优入党对象的所有课程成绩均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八条 推优入党对象在校期间应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推优过程中,受到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者,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推优入党对象的行为妨碍该次推优入党公正性的,由团支部上报院团委,经审核属实的,将取消其推优入党资格。
第三章 团支部推优入党程序
第十条 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应在开学的两个月内完成,由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统一发布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推优对象的资格自推优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根据团支部人数和有意愿成为积极分子的同学人数,党支部确定各团支部推优入党名额,及时告知各团支部。
第十三条 每学期推优工作开始后,各团支部需通知所有具有推优入党资格的候选人,由候选人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确定本学期本支部推优入党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尽快确定召开支部推优大会的具体时间,原则上应该预留一周的动员时间,并将推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推优入党候选人名单通知本支部所有团员。
第十五条 团支部需在推优大会召开前三天通知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负责人,由团学研秘书处委派一名干事和由团支部所在的党支部委派一名党员对推优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开展推优的团支部应由团支书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班主任签字交由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
第十六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开始前,团支书需配合列席监督人员清点人数。当大会实际到场支部成员数超过支部总人数的2/3,大会方可进行,否则会议无效,需重新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
第十七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原则上由团支书主持,如果团支书本人参加本次推优,则应提前向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和党支部申请,由党支书、支部委员或各班党小组组长中选派一人主持推优大会。推优大会原则上需有一名以上的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进行监票。
第十八条 推优大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介绍此次推优大会的准备情况;宣读推优入党候选人名单;
2、参加此次推优的候选人进行自我介绍;
3、到会全体团员无记名投票,每人可投多位候选人,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监票,由非本次推优对象的团员负责唱票和监票,按照票数由高到低,推荐产生最终推优入党名单;
4、(1)候选人数不超过推优名额时: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实际参会人数的1/2时,获得推优入党资格;
(2)候选人数超过推优名额时:在得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1/2的人选中,按照得票多少进行排序,至取足名额为止;如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超过实际参会人数1/2的候选人人数未达到支部推优名额,则在未过半数的人选中,由高到低取剩余名额加一个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规则同上。若经过两轮投票,在名额范围内有候选人仍未获得超过半数的票数,则推优投票结束,推优未满名额作废;
5、如果出现平票结果,则优先考虑已参加过学院“城帜”团校且考核合格的同学;
6、推优大会的各项程序需在列席人员的监督下开展。
第十九条 推优入党名单产生后,由团支书填写《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团支部推优入党选举报告表》(附件一),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推优大会结束后三天内交至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备案,同时进行公示,逾期不上报的视为该团支部自动放弃本学期推优入党资格。
第二十条 推选出的团员需填写《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附件二),由团支书于推优大会结束后七天内收齐并交至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产生的团员名单,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由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提交至该团员所在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发展党员的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科、硕士、博士新生团支部在入学第一学期内不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开展推优入党工作应严肃、认真、公开、公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循私舞弊。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不当现象和错误行为,任何团员都可向院团委递交署名书面意见,但最迟不得超过推优大会或推优会议结束后7日。院团委对于递交意见的同学应予以保密。对经核实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党、团员及党、团支部,除撤销相关责任者的违规操作行为效力和在校期间的推优入党资格外,还应根据情况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团学研秘书处和各团支部应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做好推优入党的组织工作,对怠于履行这一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城市与环境学院全体团员均可以对其进行督促,或向院团委递交署名书面意见。院团委对于递交意见的同学应予以保密,并在查实后对于相应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未尽之处,参照《团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共青团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共青团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24日